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6 條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
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
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
,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
者,得申請恢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