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45 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
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