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或申報之資料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取樣檢查(驗) 、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