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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 條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