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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