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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0 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
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