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