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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