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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