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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4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
應牙醫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