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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 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