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7 條
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
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