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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