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9-2 條
醫療機構對不同意參與人體試驗者或撤回同意之接受試驗者,應施行常規
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