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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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69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 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