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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7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
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