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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6 條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 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 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