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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5 條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 急災害應變措施。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