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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99-1 條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
,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
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