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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64 條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
使用管制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
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