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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54 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