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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8-18 條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
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