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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48-11 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 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發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