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5-1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
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