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4 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 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