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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 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