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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
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