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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31 條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
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
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