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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