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一百零七年一月 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 之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 第九十六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