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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 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 管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