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 條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 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 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