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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73 條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
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
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