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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64 條
嚴重病人於強制住院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住院之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並通知原裁定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住院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為有理由。
四、經抗告法院撤銷強制住院裁定或認停止強制住院為有理由。
嚴重病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法院強制住院之裁定視為撤銷並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