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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6 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 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