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
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
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
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
、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