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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