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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1 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
前,暫不予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