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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7 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