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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 條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 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 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