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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9 條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
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