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