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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2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
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