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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
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
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