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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32 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