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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40 條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
、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