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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