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