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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