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