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